安徽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财政局第三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财政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皖0207行初48号
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寨路204号大华国际港B座1316室,统一社会代码:91340111MA2TBXK47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芜湖市财政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003010693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负责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3幢1403-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75412479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财政局、第三人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财政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立 新
人民陪审员 胡 启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欧阳巍林
书 记 员 承 燕 华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