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3民初1862号
原告:***鑫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3147340153。
法定代表人:龚仕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双林,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联洲研磨以西、南纬二路以北(江西荷茶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6078656X1。
法定代表人:涂怀忠,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申请且其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告***鑫砼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二、案件受理费13406元,减半收取6703元,由原告***鑫砼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周 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郑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