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芒市。
法定代表人:李兆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血春红,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柳逢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的(2020)云310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并在上诉人提出诉讼费缓交申请后,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至2020年12月30日,但上诉人逾期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包 洋
审判员 乔 菁
审判员 蔡瑶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晓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