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民申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741450324A。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兆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血春红,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83872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星小区伟龙广场B幢302号。
法定代表人:柳逢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富,男,1969年10月4日,住昆明市五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鑫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20)云3103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鑫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鑫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桂云燕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全俊
书记员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