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3民初340号
原告: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伟龙广场B幢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93083872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工业园区新桥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K39TJ7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922元,由原告云南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张自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