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保字第00579-1号
申请人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申请人常德市当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0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856E7号小汽车一辆、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ES020号小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湘A856E7号小汽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湘AES020号小汽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周昂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