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67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4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城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锦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14000元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