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6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四川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726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在十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726执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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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余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