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君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君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君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元,由原告四川君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