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省、烟台福洋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3300号之一
原告:**省,男,汉族,1965年9月25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利,山东大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福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曲隽蓬,经理。
第三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明珠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鲍强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森,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省与被告烟台福洋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省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省撤诉。
审判员  胡敏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