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执1398号
申请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明珠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鲍强之,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岗嵛山高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安,总经理。
关于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20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华安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