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异185号
申请人:**,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西南台子2号内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雪玉花小区7号楼一楼。
负责人:曹风芹,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蕾,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苹苹,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格普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2号内198号。
法定代表人:史作存,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宫云礼,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宝珠西路98号内6号。
被执行人:付雪娟,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赵庄行政村盐厂村145号。
被执行人:史作存,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唐口街道办事处河东村环镇路北街21号。
被执行人:付成豪,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前付庄行政村前付庄148号。
被执行人:柳实聚,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赵庄行政村盐厂村145号。
被执行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明珠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鲍强之,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格普经贸有限公司、宫云礼、付雪娟、史作存、付成豪、柳实聚、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烟台格普经贸有限公司、宫云礼、付雪娟、史作存、付成豪、柳实聚、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8)鲁0602民初3773号民事判决,判令:1、烟台格普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91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132269.42元及自2017年10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1000000元担保责任内承担连带责任,付雪娟、史作存、付成豪、柳实聚在最高额10000000元担保责任内承担连带责任;2、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对登记在宫云礼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1附68号、建筑面积3074.73平方米的烟房权证芝字第303758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坐落于芝罘区幸福南路11附68号、面积为4107平方米、烟国用(2008)第1008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10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烟台格普经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已履行)。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案号为(2020)鲁0602执2241号。2020年4月2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将其享有的对主债务人为烟台格普经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及全部附属权利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烟台昊扬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5月27日,烟台昊扬物流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烟台昊扬物流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支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昊扬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确认,并在报纸上公告通知了各债务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通过受让债权成为了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其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为(2020)鲁0602执224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荣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修晓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滕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