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1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祥、刘运霞,北京市盈科(烟台)莱山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王志深,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一街32号-7号。
法定代表人:付善灵,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大旺路409-8号。
法定代表人:鲍强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鲁069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8日至2020年7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网络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开户、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开户、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0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送达了(2021)鲁0691执10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牟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1512016元(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烟台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鲍振之、乔仁范、鲍盛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鲁0691执异15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追加申请。
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仁君
审判员  王群昌
审判员  刘忠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栾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