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9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10543.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线上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对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11469.87元,已被本院(2017)鲁0612执1177号执行案件扣留。对被执行人名下13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线上未再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线下查询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1年4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李海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