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三门三圣果蔬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22民初4341号 原告: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瑞鼎大厦2号楼14层14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门三圣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珠岙镇独山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三圣果蔬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同月28日以被告已将相应款项付清,本案已无诉讼必要,也不再交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