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7045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朋,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宝峰安置房8号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74008519M。
法定代表人:陈国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姗,福建壶兰(仙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仙通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2年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国概
人民陪审员  郑清龙
人民陪审员  陈建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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