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财保1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五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中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解除保全代理人:陈梦,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金海商城S6、S7号楼S7-2-大商业01。
法定代表人:谢群,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五河县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皖03财保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价值95806546元的房产。依据该裁定,本院查封了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有关房产。后五河县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请求对已被本院在该案中查封的坐落于五河县金海商城二期10#116铺、117铺、118铺、119铺计四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五河县建筑公司自愿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五河凯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五河县金海商城二期10#116铺、117铺、118铺、119铺计四套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审判员 陈二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刘女
书记员邵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