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3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魁,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150140367P。
法定代表人:张跃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银,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2)皖032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二伟
审判员 胡松涛
审判员 穆 莉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静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