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22执546号
被执行人:五河县建筑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跃远。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21)皖0322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五河县建筑公司应罚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五河县建筑公司罚金一案中,五河县建筑公司缴纳罚金100000元,并制定分期缴纳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322执5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璟玉
审判员 张淑婷
审判员 问志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戴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