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2民初1477号
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庆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区滁定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02MA2W33YG16。
经营者:***,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超,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建筑公司,住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中兴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150140367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庆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五河县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庆琴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庆琴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庆琴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减半收取995.5元,保全费1441.1元,合计2436.6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区庆琴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