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新观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3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 法定代表人:**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报告):北京新观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甲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北京新观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观堂投资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观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5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我公司无需向新观堂公司支付赔偿款,并支持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判决以交易习惯为由认定我方负有办理报装手续、完成设计监理工作义务,且以此认定我方承担大部分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报装等义务履行主体是新观堂公司,双方也不存在所谓的交易习惯,一审法院不应仅依照双方签署的两份合同就认为双方存在交易习惯,此外,燃气工程中涉及报装、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合同义务属于程序问题并非专业技术问题,新观堂公司未能及时提交设计所需的完整需求,是造成工程瑕疵的根本原因。第二,工程瑕疵可以通过整改解决且双方正在整改期限内,合同未达根本解除条件,新观堂公司不存在解除权,应对其单方解除行为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双方合同中如存在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时,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及损失承担责任。第四,本案应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存在第三人利益急切的认定,涉案合同不属于涉及第三人利益类合同,案外人利益不导致必须重新施工的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新观堂公司拆除争议工程并重新施工系合理行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并适用法律错误。第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重要事实,未对工程量及质量进行明确认定,且未对灭失的建设成本等损失进行责任分担,判决结果的实质是将全部责任推给我方承担,新观堂公司未对其违约行为承担后果,双方合同利益显著失衡。 新观堂公司辩称,通达安公司私自盗劫燃气,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刑法第118条的规定,通达安公司自认材料、工艺不合格,却在上诉状中捏造是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对方属于虚假诉讼,原审判决通达安公司承担责任是正确的,我方履行了报装义务。事实和理由:其一,通达安公司施工的工程严重质量不合格,并非所谓可整改的瑕疵,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燃气公司已经停止通达安公司新接业务,通达安公司不具备整改资格,我方当然有权解除合同。其二,我方并非燃气工程实际使用方,燃气工程是为了解决餐饮经营商户的需求而建设,当然存在第三人利益。其三,涉案工程没有鉴定的必要,一审判决已经将责任进行了区分。其四,一审判决认定责任完全由新观堂公司承担并判决新观堂公司承担责任是正确的。 新观堂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通达安公司返还工程款525000元,赔偿因其违约施工造成的燃气工程抢修、补交相关燃气费用127512.62元、赔偿合同违约金1109500元及因其违法施工造成的工程重新施工而产生的差价542300元,共计2304312.62元。 通达安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新观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07197.83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707197.8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20986.337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按照LPR计算);2、请求判令新观堂公司返还通达安公司垫付抢修费用88000元及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8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请求判令新观堂公司返还通达安公司垫付燃气费用146059.2元及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14605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新观堂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新观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20年5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通达安公司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施工队单位。 2018年,新观堂公司作为发包方、通达安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工程名称为“北京新观堂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服餐厅天然气工程”,工程地点位于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甲1号,约定:本合同工程定于2018年3月22日开工,于2018年5月15日竣工;第4条“发包人工作”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3天内予以确认;第5条“承包人工作”约定:承包人每月15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表;第7条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工程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本工程工程量自室外带气燃气管线接气点至室内燃气表后灶具,G16立方米燃气表14台、灶具42台,如增加工程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8条合同签订后,发包方支付30%价款210000元,施工完成后支付40%价款280000元,验收通气后支付30%价款210000元;第11条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第13条“补充条款”约定:本工程工程量自室外带气燃气管线接气点至室内燃气表后灶具,预计G16立方米燃气表14台、灶具42台;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本项工程由新观堂公司申请报装使用天然气并办理相关手续,由通达安公司全权负责施工、验收、通气,保证发包方按时顺利使用天然气;如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供工程款发票的,应额外支付5%的税金;发包方提供现场施工使用的电源水源及材料存放场地;遇不可抗因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实施的,本项工程工期顺延。通达安公司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为***。 新观堂公司称通达安公司约于2018年3月底进场施工,于2019年2月20日因被燃气集团处罚撤场。 2019年2月22日,新观堂公司向通达安公司发送《通知函》,称:通达安公司至今未向新观堂公司提交工程验收,通气手续及天然气用气卡,因通达安公司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条件下,私自违规通气,2019年2月20日燃气公司多部门联合检查停止了所有餐饮用户的燃气使用,并告知通达安公司私自通气已触犯刑法,由此给新观堂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通达安公司已严重超出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 北京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于2019年2月28日向集团所属相关部室和单位发出《关于停止“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燃气集团新发展用户工程所有业务的通知》,称通达安公司未经正规报装程序,私自从地下燃气主管道上接出支管,引入连通朝阳区***乡观音堂文化大道周边14家商户,决定停止通达安公司与北京燃气集团相关的所有新发展用户工程业务,全部在施工程停工整改。 2019年3月3日,通达安公司出具《天然气工程整改方案》一份,内容为:经三分公司规划发展部、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对新观堂公司天然气工程工地现场核查,根据工程情况,做一下整改工作,具体整改方案如下:1、已接通的天然气外线工程不符合要求,需贵公司指派专业施工单位进行切线重接。2、现场焊口探伤已拍片,但由于我司拖延时间较长,无法出具相关的数据资料,需贵公司指派专业工程人员对现场重新核查,拍片及出具相关数据资料。3、通道内南北侧引入口未按照规范施工,需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砌筑)。4、餐饮商户(14户)入户口连接管材不符合规范,需要重新安装(防腐管材)。5、东街A109商户,外接管道(地下)不符合要求,需重新安装无缝管道。6、涉及天然气管道走向,室内住人现场已整改清理,请贵方予以查验。以上我司针对此项工程违规操作,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方案,请上级相关部门予以审核。 2019年3月4日,新观堂公司代表***、张成与通达安公司代表**签署《关于天然气合同履行的会议纪要》一份,载明:2019年2月20日,燃气三公司到新观堂公司经营场所,称新观堂公司盗用天然气,未向燃气公司申请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接用天然气。**称通达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多次追问工程进度,***反馈该工程一直未施工,未施工原因是甲方餐饮商户数量未确定。新观堂公司对此不认可。 2019年3月8日,新观堂公司代表***等与通达安公司代表**、**、***共同签署会议记录一份,会议要点为:一、2019年3月11日早八点双方共同至燃气公司交付燃气费用。其中,安表用户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收取(92159.62元),北京名巨洋休闲中心的费用(146059.20元)由乙方承担。二、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抢修费用由乙方负责,截至昨日费用为53256.40元。三、商户换燃气罐费用由乙方负责(10800元+6566元+2859元)。四、双方认可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1万元(20万元+21万元),考虑各方利益,乙方人员私下向商户收取的51000元及22000元,可认定为工程款。五、如协调无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终止。六、双方共同配合争取燃气三分公司早日批准整改或重新开工方案。七、因工程造成的各项损失另行计算。八、甲方已付工程款乙方如何返还还待协商。九、乙方**、**向甲方补交乙方的授权手续。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出具《情况说明》一份,称涉案工程存在如下问题:此工程已在燃气三分公司报装且设计已出图,但施工单位未办理设计交底、物资材料采购等施工手续,施工过程也没有质量监管,施工质量无法保证,存在安全、质量隐患。1、所使用管材未经过燃气公司采购,私自购买,且无管材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等相关资料。2、无燃气管道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作业指导书,具体焊接工艺无法确定,无焊口质量检验报告,焊接质量无法保证。3、无管道防腐检测报告(完整性检测报告),防腐质量无法保证。5、现场抽查几户发现户内管线及计量表安装有不规范及质量问题,感观质量较差。建议:为保证燃气用户安全,确保排除全部安全和质量隐患,建议更换全部管材,重新施工。该《情况说明》于2019年3月28日由***签收。 通达安公司提交无缝钢管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其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新观堂公司提交的项目部名义出具的《情况说明》未经合法鉴定程序,不具有证明力。另提交燃气报警系统安装合格证明,证明其安装合格。新观堂公司对上述证据不认可。 2019年3月27日,新观堂公司向通达安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称因通达安公司在施工通气中违规操作遭到查处致使商户无法使用燃气,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特通知自本函送达之日起解除双方合同。该函于2019年3月28日由***签收。 2019年3月28日,通达安公司作出回复,称由于新观堂公司急于给商户通气,要求通达安公司在未办理天然气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施工,在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又要求通达安公司通气,故违规操作的责任在于新观堂公司;通达安公司为此支付了补缴的燃气费用、工程抢修费用、停工损失,应由新观堂公司承担,通达安公司垫付的监理费和室内燃气设计费约4万元,新观堂公司应返还;合同暂估工程款70万元,实际工程款92万元,新观堂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该回复由新观堂公司***于2019年4月1日签收。 2019年,新观堂公司与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天彩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新观堂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乡观音堂文化大道“公服14座”燃气工程发包给天彩公司,签约合同价11583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5日。 2019年7月22日,天彩公司施工的天然气工程通过验收。 本案另查: 一、关于工程报装及设计交底 通达安公司提交第四分公司规划发展部2014年3月25日关于工程报装准备资料的通知,证明报装申请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合同义务和法定责任均在新观堂公司一方。新观堂公司对此不认可。 通达安公司称燃气施工的程序是先报装,出设计图,之后才能施工,合同约定设计交底、报装都是新观堂公司做,完成报装是2018年7月份,故实际施工时间为2018年7月,2018年8月户内管线完工,同时安装了燃气表。新观堂公司称其没有进行报装,也没有选设计单位。经询,通达安公司称设计监理单位是燃气集团指定的,由通达安公司代付设计监理款项,但未签订合同。 庭审中,通达安公司提交设计图显示出图时间是2018年8月15日。通达安公司称由于新观堂公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商户无法确认,所以整体图纸无法一次性形成,其与设计师沟通出草图,其根据草图进行施工,2018年11月29日交费后于2019年1月25日拿到图纸,当时室内施工部分已经完成,设计图只有室内部分,没有室外部分。通达安公司并提交2018年11月29日设计收费通知,证明设计费通知时间。新观堂公司不认可该设计图及收费通知的真实性,认为与合同约定的工期不符,涉案工程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均由通达安公司提供并承担费用,设计交底的责任在通达安公司。 通达安公司提交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录音一份,证明设计方案只有在缴费后才能获得,施工时必须有监理,新观堂公司未及时提供设计方案,未及时聘请监理导致后期验收交底材料不完整,通达安公司因此无法提起验收申请。新观堂公司不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且认为**取证目的不纯,虚构事实,隐瞒身份,非合法正常取证。 新观堂公司提交其与通达安公司于2016年5月6日签订的《观音堂文化大道燃气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之前曾经合作过,相关施工手续由通达安公司办理。通达安公司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其在新观堂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施工手续的情况下施工,是为了协助其急切的通气需求,新观堂公司是作为使用、需求及受益的一方。 二、关于新观堂公司主张款项发生情况 新观堂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支付通达安公司燃气工程款21万元,于2018年5月3日支付20万元。 新观堂公司称通达安公司收取兰州拉面商户工程款22000元,收取鼎***商户工程款51000元,收取砂锅炖单灶改造费用22000元(收据丢失),收取***单灶改造费用20000元。通达安公司对上述费用真实性均不认可,且即便真实存在也是各商户个性需求而额外增加项目,属于商户自行承担的费用,新观堂公司无权主张。 新观堂公司称其支出燃气施工招待费578元、天然气抢修款及液化气费10800元、天然气改液化气材料款6566元、砂锅炖煤气灶改造费2859元、燃气公司天然气费92159.62元、天然气管道拆除费用14000元、***废旧燃气管道运费550元。以上合计127512.62元。通达安公司对天然气费92159.62元以外的费用均不认可,且认为天然气费为商户实际使用的费用,应由商户自行承担。 新观堂公司称其支付天彩公司燃气工程款共计1158300元,另支付砂锅炖、***单灶改造费用60000元和燃气报警安装费用24000元。以上合计1242300元。通达安公司认为工程款是新观堂公司单方原因产生,其他费用不包括在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和整改范围内,均与通达安公司无关。 三、关于通达安公司主张款项发生情况 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证明,称该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受到北京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委派,对位于朝阳区***城市大道属于新观堂公司公服餐厅天然气外线抢修,抢修原因是新观堂公司没有办理工程相关施工手续,造成工程违规,抢修费用48000元,该费用本该由新观堂公司支付,由于情况紧急,由通达安公司先行垫付。通达安公司并提供其支付工程款48000元的发票。新观堂公司认为通达安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发生抢修,责任不在新观堂公司。 通达安公司提交2019年3月28日支出管理费40000元的发票一张。新观堂公司认为该40000元是通达安公司自认工程违规并愿意承担的抢修费用。 通达安公司称***乡观音堂文化大道餐饮一条街14户共盗用燃气238218.82元,并提交其于2019年6月17日代付天然气费146059.20元的发票。新观堂公司称通达安公司在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中认可北京名巨洋休闲中心的燃气费用146059.20元由通达安公司承担。 通达安公司提交工程概预算书、设计图纸、北京燃气集团物资公司对外公布价格表、材料设备价格说明,证明其实际工程量。新观堂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重新施工责任,应由通达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新观堂公司与通达安公司之间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在签订案涉合同之前,有过合作经历,有理由认为双方在履行案涉合同相关报装、设计、监理等环节,系根据双方交易习惯沿袭而来。从案涉合同的前期履行来看,通达安公司代付设计监理款项等行为可以对双方的交易习惯加以印证,故一审法院对新观堂公司的相关陈述予以采信,认为根据双方此前交易习惯,通达安公司负有代新观堂公司办理报装手续、完成设计监理工作的义务。 现案涉工程因未经正规报装手续,被燃气公司要求整改,根据通达安公司于2019年3月3日出具的《天然气工程整改方案》,通达安公司自认其多处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关会议纪要、监理单位意见亦能予以印证,故一审法院认定为通达安公司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新观堂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通达安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双方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通达安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收取,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合同于2019年3月28日解除。 另应指出,新观堂公司作为案涉燃气工程的建设方,依法负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履行报装、施工审批等手续,其虽委托通达安公司代为办理,但不意味着对相关事项的办理完全脱管,对于施工是否具有合法手续其理应合理审查,由于新观堂公司在燃气工程此类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的重大审批事项上持放任态度,该行为既不值得提倡,法律亦不应予以过度保护;鉴于新观堂公司的上述履约实际,其难以证明其履约行为符合诚信原则,一审法院也不能排除其是否对施工欠缺合法手续持明知态度,其对于后期损失的发生理应负一定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双方责任比例。 关于本诉请求。新观堂公司已付工程款,根据2019年3月8日会议记录的确认情况认定为483000元。关于燃气工程抢修、补交相关燃气费用127512.62元,2019年3月8日会议记录只涉及92159.62元,且约定由新观堂公司负责收取,新观堂公司向通达安公司主张该款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差价损失,案涉工程于2019年2月下旬经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要求整改,经双方多次协商,至2019年3月底仍未能妥善协商,考虑到众多商户具有急切需求,涉及案外人利益巨大,新观堂公司于2019年4月初与天彩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天彩公司重新施工,该行为并无失当,亦不能看出系人为扩大损失。新观堂公司主张其支付天彩公司燃气工程款共计1158300元,另支付砂锅炖、***单灶改造费用60000元和燃气报警安装费用24000元,以上合计1242300元,就天彩公司工程款1158300元之外的部分,新观堂公司不能证明其在案涉合同范围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根据其与天彩公司合同履行情况,认定工程差价为458300元。关于违约金,新观堂公司主张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3月27日合同解除期间共317天,每日按0.5%计算,该计算方式无合同依据。根据合同约定,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因双方并未约定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新观堂公司实际支出的41万元工程款参照同期央行基准利率认定在其主张期间的占用损失为15490元。该占用损失15490元及已付工程款483000元、工程差价458300元,合计956790元,均按照新观堂公司的损失一并处理,根据双方责任情况,酌定由通达安公司赔偿新观堂公司669753元。 关于反诉请求。通达安公司违法施工,其工程被相关部门要求整改,后新观堂公司另发包案外人施工,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通达安公司主张的抢修费用,根据2019年3月8日会议记录,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抢修费用由通达安公司负责;关于垫付燃气费用146059.2元,根据2019年3月8日会议记录,该部分费用由通达安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对通达安公司上述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一、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给北京新观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69357元;二、驳回北京新观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5235元,由北京新观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35元(已交纳),由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942元,由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通达安公司提交**及**的书面证言,并申请**出庭作证,拟证明2019年3月8日会议记录并非双方最终合意,其在上述记录上签字并未取得授权。**出庭作证称,其系通达安公司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方面的工作,对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技术不合格,只是说工程质量、技术有瑕疵。2019年3月3日通达安公司出具的《天然工程整改方案》中第一条指接口,需要专业人员重接;第二条是施工过程中做过,因施工时间较长没有数据,需要重新再做;第三条当时的防护是用不锈钢管做的防栏防护,按要求应做砌筑防护,将管道全部砌筑在内;第四条入户的管村是无缝钢管,有焊口,以后按正常的程序需要监理单位再看,审查没有问题后需要做防腐;第五条是局部问题,可以重新安装无缝钢管;第六条是现场有人住,但已经清理了。通达安公司施工完,对方私自拆除是不正常的,2019年的会议记录是物业、通达安公司及对方新观堂公司一起配合新观堂公司就瑕疵问题进行整改,其仅负责技术,对于赔偿和费用问题不能代表公司。新观堂公司向证人询问其专业背景。证人表示,其系排水专业大专毕业。新观堂公司向证人询问原材料从哪里采购,以及未使用燃气公司指定采购地点的材料能否进行整改?证人表示,材料是采购部门负责,其只负责技术上的问题。新观堂公司向证人询问,既然新观堂公司不认可2019年3月8日签署的会议记录,为何此后实际支付了北京名巨洋休闲中心的费用?证人回复,这不是技术问题。新观堂公司质证意见:对于两份证言均不认可,均是虚假陈述,证人完全代表通达安公司一方,其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及合法性;且**不具备燃气工程的专业资质,不具备专业能力。 新观堂公司提交:该公司内部公章使用登记台案二份,拟证明已经于2020年3月初向通达安公司提交了报装所需材料。通达安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 另,新观堂公司表示涉案工程于2018年7月进行了报装,双方均认可一审所提交的涉案工程2018年7月报装登记表中所载联系人电话系通达安公司***的手机电话,通达安公司提出这不代表报装应由该公司完成。 本院向通达安公司询问,2019年3月8日几方签署会议记录后,是否补充提交了授权手续,其表示未提交授权手续,但认可按照上述会议记录交纳了北京巨洋休闲中心的费用14万余元。 再,关于设计及监理单位的选定,沟通接洽以及交纳费用情况。通达安公司称,设计公司及监理公司是燃气公司随机选定的,涉案合同中未对设计及监理费由何方承担进行约定,该公司为拿到相关的材料,故先行垫付了设计费和监理费;施工过程中设计图纸还没出来,该公司先与设计公司联系,由设计公司先出一个草图,施工完成后再出最终的图纸;监理代表发包人,该公司只是根据施工进度让监理来检查,不存在与监理沟通的问题。 新观堂公司称通达安公司一审提供的概预算书中在暂列金额中纳入了设计费及监理费。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新观堂公司解除涉案合同,并另行委托第三人重新施工,是否构成违约;二、涉案工程款以及双方各自所主张的损失如何处理。 对于焦点一,首先,通达安公司作为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市政施工企业,对于涉案燃气施工所需办理的相关手续、所应遵守的施工规范理应具有充分的了解和认知。本案中,涉案合同中虽约定由新观堂公司负责报装,但从报装登记表所载联系人情况可知报装相关手续实际由通达安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办理,而合同履行中设计、监理费用亦由通达安公司实际交纳,再考虑到此类工程报装及设计、施工均具备一定专业性,可在一定程度上佐证新观堂公司关于双方在涉案合同中实际延用了此前合同履行方式的陈述。而本案的关键尚不在于报装问题,而在于通达安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企业,在未取得正式施工图纸,办理技术交底、物资材料采购等施工手续,以及聘请监理单位在场监理的情况下即进行了实际施工,且未经竣工验收接通燃气。本案中,虽不排除新观堂公司出于尽早使用涉案燃气工程的目的,对施工进度进行催促以及对上述情形予以默许的情形,但通达安公司作为专业施工企业理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依据通达安公司自行出具的整改方式,并结合相关会议纪要、监理单位的意见以及对燃气工程抢修的事实,通达安公司的施工多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本案中通达安公司虽否认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明效力,但该公司对于《情况说明》所载涉案工程施工中缺失的物资材料采购手续、施工工艺评定及检测手续,施工质量监管等问题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回应,亦未能将上述全部资料补充完整,考虑到燃气工程具有易燃易爆的高风险性特征,本院认为新观堂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具有合理性。 再次,涉案工程经相关燃气部门查处后,双方经过沟通洽商并先后形成二次会议纪要(记录),但并未就涉案合同的后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3月8日的会议记录中表明“如协调未果,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于2019年3月15日终止”,亦表明双方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现通达安公司虽否认该会议记录的效力,称签字人并未取得该公司授权,但在该会议记录的签署人之一**即为在2019年3月4日会议纪要中代表通达安公司的签署人,且依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3月8日会议记录签署后,新观堂公司亦按该会议记录第一条的要求,支付了北京名巨洋休闲中心的14万余元费用,亦表明该公司以履行行为表示认可上述会议记录效力。综上,基于通达安公司的施工存在上述问题,且双方未就后续履行协调一致,新观堂公司通过向通达安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函》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于通达安公司2019年3月28日收到上述通知函之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涉案工程于2019年2月下旬经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要求整改,至2019年3月底仍未妥善协商解决,且结合前文所述,新观堂公司有理由认为涉案工程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影响到众多商户及广大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所涉十余商户亦对于燃气使用具有急切需求,基于此该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解除涉案合同后,于2019年4月与天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委托天彩公司重新施工,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对于通达安公司主张新观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委托第三人重新施工构成违约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焦点二,鉴于涉案合同系因通达安公司施工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解除,且新观堂公司已将其施工工程予以拆除重做,通达安公司要求新观堂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上诉请求,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依据新观堂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过错情况,判令通达安公司向新观堂公司赔偿已付工程款及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工程差价等经济损失,所作处理均无不当,酌定数额亦属合理裁量范围,本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维持。 关于通达安公司主张的抢修费用、代付燃气费用,依据2019年3月8日的会议记录,北京***达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抢修费用及北京名巨洋休闲中心的燃气费用均由通达安公司承担,且抢修费用系通达安公司违规施工所致,燃气费用在上述会议记录签订后通达安公司亦已经实际支付,现其要求新观堂公司返还上述费用并赔偿相应资金占用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通达安公司否认上述会议记录的效力,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理由前文已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通达安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71元,由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霞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