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489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对原告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了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书写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公告费260元,由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应为“公告费260元(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