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6695号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80155677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101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52Y96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路9号院2号楼7层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QB2U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1030252008。
法定代表人:**蔷。
被告: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3层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71658811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重庆赢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丰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通达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星华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富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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