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91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四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邑县清凉店乡东沙沃村民委员会,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法定代表人:*书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49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武邑县,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武邑县、***名下的银行存款6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