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四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2民初3784-3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个体,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个体,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反诉原告):德州中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中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13871888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告:德州四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五大道中傲集团院内3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5499219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分歧较大,且案涉合作业务的利润需要审计,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靳美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东昱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