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四季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四大道**。
法定代表人:孟春梅,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04月0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49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7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川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