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燕、王雄武,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号大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7613991L。
法定代表人:高文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浙**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士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浙0191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瑞芳
审判员 胡 宇
审判员 盛 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