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91民催1号
申请人: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毓,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3010004120064855银行汇票(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1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申请人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银行交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林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