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西安秦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