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西安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西安秦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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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宁01民初456号******
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52号l-3幢。******
法定代表人:高志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程,浙XX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池路7号恒大城二期21幢1单元13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秦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南仁村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波,男,该公司股东。******
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西安秦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由原告杭州安士城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任朝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