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7执903号
申请人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建设路**。
被执行人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065299402U,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
法定代表人:魏向辉。
本院在执行濮阳市东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鼎翠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927执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帝
审判员 刘 震
审判员 赵金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