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81执保153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
被申请人: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
市牡丹区南城街道中山路国色天香A3栋4楼04011室-04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179972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42346.42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单号码:08********7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网络资金存款42346.42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RC****车辆,期限两年,自2023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
(详见青州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清单)。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当事人申请续行保全,应于保全期限届满之日前不少于十五日提出。
案件申请费44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