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393号
原告:临淄顺通旅馆,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东张村十化建机械厂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5MA3QWCD22E。
经营者:***,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1799722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淄顺通旅馆诉被告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淄顺通旅馆于2022年12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淄顺通旅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淄顺通旅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临淄顺通旅馆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