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112号之二

原告: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村152号。

法定代表人:钱立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站场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廉政。

原告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7元(已减半),申请费1720元,由原告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任召兵

书 记 员  徐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