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民初2112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钱立阳。
被申请人: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站场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廉政。
申请人山东冠县铎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