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11执异20号
异议人: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站场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廉政。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张学良,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下达的(2019)湘0611执567号和(2021)湘0611执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异议人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称:异议人承建岳阳市君山区档案馆项目工程,系张学良与龚杰内部承包于2017年开工建设,张学良由于资金方面的问题于2018年4月左右主动提出退出档案馆项目,并将其持有的该项目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转给龚杰,双方并于2018年5月3日签订了退股协议,张学良还自书了一份承诺书,自此,张学良跟档案馆项目无关。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9)湘0611执567号和(2021)湘0611执2号案件中要求申请人协助执行的通知。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株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津港
审判员  张文谦
审判员  李小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