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3332号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廉政,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诉被告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与被告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于2018年月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仁惠页岩环保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