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宇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任春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1524民初4699号 原告:任某某,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株洲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翔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翔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90,900元及垫付的税款2,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从2023年11月18日起至该款项支付完毕止以90,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年,被告在河南省商城县余集镇境内,承建了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鸡商高速3标二工区1#梁场施工工程。2022年12月5日,被告经与原告充分协商,将以上工程部分施工劳务交由原告所代表的班组负责完成,并与原告签订了《预制T梁模板班组计件协议书》,双方就施工内容、范围、人员条件、工伤责任、劳务报酬单价、报酬支付方式等达成协议。工程完工后,2023年10月24日,被告的管理人员周某在《梁场模板砼班组任某某2023年10月18日最终结算》表上签字确认,被告共计还欠原告劳务工资款943,280元,结算之后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852,380元,下欠原告90,900元劳务工资及原告垫付的本应由被告承担的税费2,850元,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迟迟不予支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 被告株洲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方在2022年12月5号签订的预制T梁模版班组计件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人员必须满足项目部有关部门的要求,不能超过60岁,身体必须健康,如因乙方身体健康问题出现任何意外,责任由乙方及本人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原告任某某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多次暴力施工,野蛮施工,有被告以及总承包方罚款单为证,自己工人受伤后不去解决,不处理相关事宜。导致工人申请工伤鉴定,具体赔付金额未定。2、原告任某某实际结算金额为2,910,997元,退场后不足一月,被告已经支付2,820,097元,实际支付比例为97%,所扣留的金额为90,900元为了支付他自己工人的工伤费用,不属于恶意拖欠。所以并不承担延期支付利息。3、被告方劳务班组有6-7家,所有班组都100%结清,所有班组最后尾款都开具发票,所以被告方并不承担税费,提供发票是乙方的义务。4、我方多次要求原告方及时解决工人的工伤问题,原告听之任之,不妥善解决工人受伤问题,并在施工过程中被告方支付比例达到合同约定百分之八十的情况下多次围堵项目部,恶意讨薪。综上,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客观事实,依法裁决本案。 原告举交如下证据:1.预制T梁模板班组计件协议书;2.梁场模板砼班组任某某2023年10月18日最终结算单;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5.攸县人民法院告知书。 被告宇翔建设公司认为:除了税费,其他都认可,是因为工人工伤没有解决,所以没有支付。 被告举交如下证据:1、班组计件协议书复印件;2、2023年10月18日最终结算单复印件;3、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4、罚款通知单复印件、违规施工处罚通报复印件、罚款通报一、照片、罚款单复印件、罚款通知单。拟证明工人受伤的原因是原告方暴力施工,经过多次提醒罚款,没有注意安全。 原告任某某认为:工人与被告都签订劳动合同,工人工伤与本案没有关系,且签订班组协议时第5条说了1万元以内原告承担,超出1万元由被告负责,如果工人受工伤是与公司的关系,与原告个人没有任何关系,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被告宇翔建设公司承建中交一公局鸡商高速3标二工区1#梁场工程,同年12月5日,被告宇翔建设公司(甲方)与原告任某某(乙方)签订《预制T梁模板班组计件协议书》约定:1、乙方根据甲方及项目部的要求,安排专业木工、砼振捣工、修饰人员,负责梁场30米T梁的预制工作……7、在乙方进场施工第三个月开始计量,每月按计量的80%结算,第二个月可以支付部分生活费用,支付根据项目部支付计量款同期进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额外要求,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剩余20%尾款在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办理完结算后,甲方在1个月内付清…… 签订协议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0月24日进行了最终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剩余劳务费943,280元。因案外人工伤问题尚未解决,故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852,380元,余款90,9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如所请。 本院认为,应根据当事人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来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预制T梁模板班组计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商城县余集镇境内,约定施工内容为梁场30米T梁的预制工作等,同时约定每立方米砼的承包单价,工程主材由被告提供,原告提供劳务;劳务费用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款,全部工程完工,办理完结算后1个月内支付所有的工程款。因此,从双方所签合同内容来看,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原告系案涉工程劳务承包人,其与被告签订了《预制T梁模板班组计件协议书》,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劳务,双方结算了劳务费用,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原告劳务费90,9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劳务费90,9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的《预制T梁模板班组计件协议书》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酌情认定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10月2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垫付了2,850元的税款,也未举证该税款的承担主体系被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850元税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案外人工伤问题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原告劳务费的正当理由,本院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纳,原、被告可就该问题另诉解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株洲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某某劳务费90,900元及利息(以90,9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任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1.88元,由被告株洲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裁判生效时间】各方当事人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届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履行方式:将执行款付至商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收款人:商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账号:4115320101********,备注标明法院执行款及案件。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上述费用,(交费方式为:1.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费,户名: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农业路东路支行;账号:9381801201********。2.登录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网上立案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转账等方式自助交费)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法官联系方式:0376-636****。因交费后不向审理法官提供交费信息而造成该案转入执行的后果由应交费方自行承担。期满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则依据最终裁判结果再行交费。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