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472号
原告: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二龙山前。
法定代表人:库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铭均,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习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朱隆村****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闫廷科,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告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廷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39元,减半收取4670元,保全费3370元,均由原告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凡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廖柯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