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保664号
申请人: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二龙山前。
法定代表人:库超。
被申请人: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朱隆村****楼。
法定代表人:顾文海。
被申请人:顾文海,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闫廷科,男,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顾文海、闫廷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顾文海、闫廷科所有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顾文海、闫廷科价值570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临沂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化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帅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