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西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民初1678号
原告: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西***0027号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西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西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向本院起诉时所列被告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西桥村村民委员会主体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8元,免于收取;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临沂金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