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保39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17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604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沈阳市法库支行的账户03×××37-0001存款371704.80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洪 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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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内勤_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