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民辖终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十间房乡十间房村。
法定代表人:彭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谭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冠岐,系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法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兴法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大维,系该县县长。
原审被告:沈阳富翔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边门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富翔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沈阳市铁西区,实际办公地为沈阳市皇姑区纯属虚构,故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借款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明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的中城大厦内,本案应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被告法库县人民政府、沈阳富翔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其与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富翔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借款合同》、法库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24日出具的《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还款承诺函》、银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明材料为依据,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法库县人民政府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支付律师费、原审被告沈阳富翔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诉人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中亦明确甲方即被上诉人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因该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各方应恪守履行,被上诉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亦为沈阳市铁西区,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本案应按《借款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确定其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60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于利军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景
书 记 员 李天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