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楠,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中文,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迎宾大道孔桥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97382059K。
法定代表人:姜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刘喜,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北关萧县教师进修学校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003196088F。
法定代表人:赵树林,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中文、河南泽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姚强
审判员 赵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崔玉凤
书记员王思嫚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