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诉前调确152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申请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35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6日经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工程款45.721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经公主岭市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魏冬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