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84执保1114号
保全申请人: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35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赫,系经理。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南侧与岭西七路交汇处(**红郡小区205幢1单元1层)。
法定代表人:郭占臣,系经理。
被申请人:公主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公主大街88号90响铃宾馆内。
法定代表人:郭占臣,系经理。
保全申请人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公主岭市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1)吉0184民初5273号民事裁定书并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21)吉0184民初5273号民事裁定书实施完毕。
审判长 李 顺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赵大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林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