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4民初2404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延萍,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352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赫。
被告:***,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
原告***与被告长春昌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宁 达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施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