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

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28民初4323号
原告: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福地华园东区第B2幢107商业。
法定代表人:付淑伶,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25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大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4.70元,减半收取计4,767.35元,由原告承德新浩源供水材料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