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瑞鑫联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102民初5030号之一
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35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瑞鑫联邦投资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东乡族自治县达板镇达板园区4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瑞鑫联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