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23民初3232号
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
法定代表人:陈志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鸿,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甘肃省兰州,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孟虎,该校校长。
第三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加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科技职业学院、第三人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原告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常玲
人民陪审员 高 祥
人民陪审员 魏 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