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兰州瑞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91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南路356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兰州瑞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6号楼106-1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兰州瑞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2018)甘019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兰州瑞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货款23000元。因义务人兰州瑞新世纪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甘肃西子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姜峰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